浙江劃定建筑用石料采礦權出讓“紅線”!這種情況禁新增采礦權
《意見》明確強化建筑用石料采礦權出讓指標剛性約束,對轄區內已設采礦權剩余資源量可開采供應10年以上的縣(市、區),原則上禁止新投放采礦權。

浙江劃定建筑用石料采礦權出讓“紅線”!這種情況禁新增采礦權
《意見》明確強化建筑用石料采礦權出讓指標剛性約束,對轄區內已設采礦權剩余資源量可開采供應10年以上的縣(市、區),原則上禁止新投放采礦權。
1月6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激發礦產勘查開發活力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意見》共提出5個方面、15條政策措施,自2026年2月6日起實施。
其中,《意見》明確強化建筑用石料采礦權出讓指標剛性約束,對轄區內已設采礦權剩余資源量可開采供應10年以上的縣(市、區),原則上禁止新投放采礦權。
強化無需設置采礦權情形的管理,對建設項目在批準作業區域和建設工期內因施工需要采挖砂石黏土的,各地要推動建立健全“誰批準、誰監管”的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和“誰施工、誰負責”的建設施工單位直接責任機制,對本工程自用多余的砂石黏土,按規定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競爭處置。嚴禁擅自擴大施工范圍采挖砂石黏土,擅自出售或以贈予為名處置采挖的砂石黏土。
主要內容如下:
(一)加大地質找礦支持力度。一是加大地質找礦多元投入。鼓勵各市、縣(市、區)投入開展地質找礦;支持市、縣(市、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共同開展勘查;允許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開展戰略性礦產調查。二是鼓勵探礦權人快速勘查。探礦權人一次性投入達到勘探的,勘查方案直接按勘探程度編審;已辦理保留的探礦權有條件繼續開展勘查工作的,支持辦理探礦權延續后開展勘查。探礦權人開展綜合勘查評價,按照實際發現的礦產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依法依規辦理“探轉采”。三是鼓勵就礦找礦盤活呆礦。鼓勵礦山企業“探邊摸底”,鼓勵各地對已注銷戰略性礦產礦業權及其周邊區域重新設置出讓礦業權。四是優化戰略性礦產找礦空間。強化“三區三線”管控,嚴格落實礦產勘查開采差別化管理有關規定,全面實施綠色勘查。
(二)保障礦業權市場健康發展。一是加大戰略性礦產礦業權出讓力度。鼓勵地勘單位和礦山企業提供勘查區塊建議,鼓勵各地加快戰略性礦產礦業權出讓。二是優化礦業權出讓方式。探索戰略性礦產探礦權出讓方式由掛牌為主轉向招標等多種方式;扎實做好礦業權“凈礦”出讓工作。三是強化建筑用石料采礦權管控。對轄區內已設采礦權剩余資源量可開采供應10年以上的縣(市、區),原則上禁止新投放采礦權。各地要推動建立健全“誰批準、誰監管”的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和“誰施工、誰負責”的施工單位直接責任機制。
(三)維護勘查開發良好環境。一是切實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礦業權人辦理探礦權新立、變更、延續、“探轉采”、保留等手續,各地應及時依法辦理。二是加強探礦權管理。探礦權人無正當理由未開展或者未實質性開展勘查工作的,探礦權期限屆滿時不予續期。三是培育礦業資本市場。鼓勵社會資本、資源型企業和地勘單位成立法人公司,通過競爭方式獲得礦業權。
(四)大力推進礦業綠色轉型。一是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新建、改擴建礦山和剩余儲量可開采年限不低于1年的生產礦山,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可服務年限5年以上的大型礦山均應開展智能化綠色礦山建設,推動中小型礦山開展基礎數字化礦山建設。二是鼓勵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支持礦山企業通過技術、工藝、裝備改造和優化升級開發利用共生礦(鉛鋅共生礦除外)、伴生礦、尾礦。三是大力推進資源基地建設。鼓勵各地結合資源稟賦、產業發展,積極開展資源基地建設(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外)。
(五)強化科技人才激勵。一是鼓勵礦業領域科技創新。加快推進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支持地勘單位和礦山企業申請超長期國債用于設備更新。鼓勵地勘單位、礦山企業積極開展勘查、開發和礦區生態修復領域“人工智能+”探索。二是加強人才培育和找礦成果激勵。加快培育集聚創新型人才。加大對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激勵力度。

